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 1 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5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黎光街8号-5号的伊宁市彦钻便利店销售的“芹菜”及“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30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261928901009C(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6月0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261928901006C(芹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5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黎光街8号-5号的伊宁市彦钻便利店销售的“芹菜”及“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30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261928901009C(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06月0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261928901006C(芹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31日及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2240261928901009C及NO:A2240261928901006C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伊宁市彦钻便利店于2021年04月0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伊宁市黎光街8号-5号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7日从伊宁市东城东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菜大棚42-43号伊宁市杜振峰果蔬店购进8公斤“芹菜”以及5公斤“姜”,其中“芹菜”购进价格一公斤6元,销售价格一公斤6元。“姜”购进价格一公斤16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8元。当日抽样“芹菜”7.4公斤,“姜”2.28公斤。综上,依据当事人陈述,其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1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芹菜”及“姜”时,查验了供货商伊宁市杜振峰果蔬店的营业执照、该批次“芹菜”及“姜”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台账、并索取了相关进货单据,及经验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当事人伊宁市彦钻便利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未造成极大隐患,但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提供供货配送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彦钻便利店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 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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